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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ISP牌照申请重启,资质要求更严格

工信部在11月30日发布的《工信和信息化部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无疑是打破尘封四年之久的IDC,ISP牌照申请限制。但从通告内容来看,此轮申请中对企业资金,人员和机房等方面的资质要求更加严格。
《通告》中表示,工信部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重新接受IDC,ISP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和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据悉,申请许可证将分为四个步骤,在线注册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审核企业资料和颁发证件,审核各步骤更加严谨。
此轮申请中,对企业的资金和人员有明确求,申请省内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全国业务申请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并需要建立完善的岗位人员分配制度。企业需配置2名以上应急联系人,保证可24小时随时联系,每进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人员,并根据需要建立客户服务部门,配置专职处理人员和处理客户投诉并开设服务热线。
同时,《通告》中还明确了申请企业的IDC机房设备和企业管理系统的要求。
申请企业需通过自建或租用IDC机房的方式为用户提供IDC相关业务,自有或租用的IDC机房要满足《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交换和路由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企业需要提交的IDC机房和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者租用合同,机房设计文档,监理报告,机房设施文档等资料。
申请企业需要监理自有的企业管理系统,包括:网站备案管理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提供虚拟主机(存储空间出租等)的IDC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并对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报电信主管部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IDC和ISP企业,应按照《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相关资质,并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
通知还表示,在开展IDC,ISP业务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后,还将视实际情况开展规范,清理IDC,ISP市场专项行动,在开放行业准入渠道的同时不忘整顿和抓紧服务质量。这也是工信部为规范和促进我国IDC行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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