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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民营企业,应尽快按照《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附件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商谈,准备申请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我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1、资质要求
   申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发布)中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1. 申请资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3)、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股东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4)、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提交验资报告原件;公司成立满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本会计年度内实施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有增资情况的,还应提交增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如申请单位为上市公司且在当年第一季度提交申请材料,在尚未对外公布年报前可以提交上一个年报的审计报告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员工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职称(或同等水平)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加盖社保机构红章)、通信行业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等;
(7)、公司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复印件;
(8)、如公司有网上营业厅提供公司网站域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9)、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
(10)、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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